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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5816号“古一音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2: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12号
申请人:北京馨德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5816号“古一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71480号“古一产业共同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将不会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认读“古一”,如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上述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付费电视节目播放”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古一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