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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2647号“高智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87号
申请人:厦影(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2647号“高智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590825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高智量 商标 厦影(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