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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6331号“FUE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2: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38号
申请人:不易糊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6331号“FUE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26721号“FUEKI”商标、第57785422号“福而可FUE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已被予以核准注册,据此,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FUEKI”与引证商标二“福而可FUEKI及图”字母构成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FUE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