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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6527号“神马小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2: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35号
申请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6527号“神马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03920号“神马催化 SHENMA CATALYSIS”商标、第14603974号“神马福利社”商标、第27244835号“神马牌子”商标、第35647132号“神马快报”商标、第3607949号“神码”商标、第62685809号“神马新媒”商标、第61961245号“神马全籍通”商标、第18222543号“神马看书”商标、第20677708号“神马技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引证商标六涉嫌抄袭申请人名下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图;引证商标四共存同意书;类似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六档案流程;申请人商标列表;神马搜索官网截图;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神马搜索百度百科介绍;相关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对神马广泛推广文章等(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考虑到《商标法》对相关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证据我局不予采纳。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所谓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性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神马小说 商标 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