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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1574号“CL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64号
申请人:许晓强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1574号“CL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378号“CALVIN KLEIN CK”商标、第1094098号“CK”商标、第9855391号“CK ONE”商标、第6832580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ak”经过一定的设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字母“CK”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革、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皮革和仿皮革、箱和旅行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CL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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