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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2113号“MARK GRAH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3:28关于第68022113号“MARK GRAH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11号
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2113号“MARK GRAH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文字构成为一个整体,具有整体含义,与“全麦的、粗面粉的”含义无关,同时“全麦的、粗面粉的”并不是“GRAHAM”一词唯一和常用释义,且该词汇为非常用词汇,中国的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并不会因其非常用释义而对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被申请人广泛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认读文字“GRAHAM”可译为“全麦的、粗面粉的”,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MARK GRAHAM 商标 威廉皇家精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