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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179685号“蚂蚁童画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70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梦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32179685号“蚂蚁童画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是阿里巴巴集团倾力打造的新一代互联网金融服务集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580905号“蚂蚁森林”商标、第15168384号“蚂蚁未来”商标、第14689182号“蚂蚁信用”商标、第20956854号“蚂蚁联盟”商标、第21008935号“蚂蚁校园”商标、第20747919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27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4688345号图形商标、第14688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蚂蚁金服”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十一)驰名商标在密切关联服务上的刻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淡化“蚂蚁金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蚂蚁金服”系列品牌在国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国内市场主体,对此理应知晓,应进行合理避让。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蚂蚁”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蚂蚁金服”系列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如若核准注册,将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助长社会上“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4、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5、阿里巴巴、支付宝、余额宝所获荣誉;
6、相关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关联关系证明;
7、部分报道;
8、行业地位证明;
9、在先裁定、判决;
10、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11、广告宣传合同;
12、新闻报道;
13、被申请人企业工商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8年12月27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1年1月7日进行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节目制作、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引证商标十、十一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债务托收代理、网上银行”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主要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含义表达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申请和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九,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十、十一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蚂蚁童画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