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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74582号“格莱GREENL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5: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生质能成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74582号“格莱GREEN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12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综合服务协议及发票、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展览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1月11日至2022年01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非医用饲料添加剂”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1.饲料;2.非医用饲料添加剂;3.牲畜催肥剂;4.牲畜强壮饲料;5.动物食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恳请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裁定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1.饲料;2.非医用饲料添加剂;3.牲畜催肥剂;4.牲畜强壮饲料;5.动物食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产品介绍;2、“格莱 GREENLY”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3、授权合同及发票;4、销售合同及发票;5、包装材料采购合同及产品、包装图片;6、展会合同、发票及展会的产品宣传手册;7、宣传活动现场图片;8、被申请人官网及其他网站的宣传页面。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3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谷(谷类);植物”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3108群组“1.饲料;2.非医用饲料添加剂;3.牲畜催肥剂;4.牲畜强壮饲料;5.动物食用蛋白”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格莱 GREENLY”品牌的蛋氨酸产品介绍、在指定期间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1.饲料;2.非医用饲料添加剂;3.牲畜催肥剂;4.牲畜强壮饲料;5.动物食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饲料;2.非医用饲料添加剂;3.牲畜催肥剂;4.牲畜强壮饲料;5.动物食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格莱GREEN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