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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00533号“封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6: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70号
申请人:封贺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鑫鸿燕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7300533号“封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一、“封贺”为北京微淼财商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大股东和高管,也被大家亲切称为“封老师”,经宣传推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封贺”“封老师”均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封贺”的姓名权。二、被申请人作为一家贸易公司,除了争议商标外,还抄袭模仿其他知名品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北京微淼财商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截图;2、课程设计和投放截图;3、封贺所获荣誉和宣传报道;4、微淼获得的荣誉和资质;5、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6、被申请人抢注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应以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给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为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姓名“封贺”的知名度足以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所属行业的相关公众已将汉字“封贺”与封贺本人相对应,从而认为争议商标唯一指向姓名权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的侵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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