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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98821号“MM T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8: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96号
申请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翁鹰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38798821号“MM T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69481号“MM⑥”商标、国际注册第1128443号“MM⑥ masion martin margiela”商标、国际注册第1251351号“MM⑥ Maison Margie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MM6”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反复抄袭申请人具有高知名度的“MM6”商标,具有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质量等特点的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打印件):1、百度百科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媒体报道;3、申请人维权记录;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5、申请人销售统计数据、销售发票、发货单据等;6、广告协议、服务费单据、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围巾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早于争议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衣服)、拖鞋、领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注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衣服)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MM TWO”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MM⑥”在文字构成、呼叫、组合方式、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拖鞋、领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