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90156号“旅行锦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0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03号
申请人:杭州乂和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0156号“旅行锦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含义是:出门必备锦囊好物,要表达的是一种轻装出门的概念,申请商标有自己特殊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锦鲤”有两种含义解释,一是“观赏鱼类”,二是“美好的事物”(网络流行语),申请商标中的“锦鲤”无论作为上述何种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均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旅行锦鲤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