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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4411号“满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0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07号
申请人:广州满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廉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4411号“满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3569号“满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88331号“满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满全”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满荃 商标 广州满荃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