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216759号“Booscc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04: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73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宁建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对第48216759号“Booscc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近30年,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57001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6982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2748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60716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等系列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BOSS”的摹仿,必然误导相关公众,造成消费者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德国雨果博斯公司良好商誉和“BOSS”驰名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专卖店列表;
3、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4、雨果博斯集团官方中文在线商店www.hugoboss.cn网页打印件;
5、图书馆关键词检索报道列表及部分报道;
6、品牌宣传活动的报道;
7、互联网对BOSS系列品牌儿童慈善事业的报道与介绍;
8、胡润研究院《2015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
9、雨果博斯集团BOSS系列品牌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10、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1、《中国工商报》题为“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件”的报道;
12、2010年5月《中华商标》杂志中有关典型案例的报道,以及“中国商标网”有关该案例详细介绍的网页;
13、中国消费者将“BOOS”或含有“BOOS”的品牌当成了申请人的“BOSS”误认误购的证据;
14、在先裁定、判决书;
15、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件;
16、被申请人名下个体工商户及公司的相关信息打印件;
17、部分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并且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良好的口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业务需要,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04年在(2004)商标异字第00579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我局多次在相关裁定书、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第51747160号“boossccto”商标、第49648571号“BOOS CCTO”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BOSS”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加之,经查询被申请人从事服装行业,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但仍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相近的争议商标,主观具有恶意。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四、五同时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或密切关联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Boosccto 商标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