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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04356号“万美淇Wanmei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04:21关于第61904356号“万美淇Wanmeiq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40号
申请人:李永锋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灿军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欧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61904356号“万美淇Wanmei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万美Wanmei”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第8368914号“WANMEI万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万美”系列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且与申请人处于相同行业,被申请人应当知晓在先知名商标“万美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背景墙、大厅的设计、商品包装等图片扫描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万美”并非申请人独创,早在1991年就已被他人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诸多荣誉。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介绍;2、店铺照片;3、播出证明;4、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针对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榨油机;电动榨汁机;家用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打蛋器;洗衣机;食物垃圾处理机;真空吸尘器;充电式扫地机;厨房用电动碾磨机”商品上。
2、引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准注册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热水器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榨油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万美淇Wanmeiqi 商标 李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