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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6490号“每日鲜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0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67号
申请人:云南山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6490号“每日鲜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84749号“每日鲜”商标、第28686633号“每日鲜语”商标、第31265553号“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商标、第31265554号“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商标、第67484798号“每日鲜柚”商标、第66064828号“每日鲜语”商标、第61545143号“冠益乳 每日鲜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关于引证商标六在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删减商品申请已经被我局予以核准,删减公告为第18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每日鲜橄”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汉字部分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核定使用的啤酒、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每日鲜橄”使用在指定的植物饮料、芦荟饮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每日鲜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