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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80330号“FF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09: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57号
申请人:法国足球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0330号“FF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5107号“F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78714号“F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26542号“F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11711号“f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74079号“三福f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材料及翻译材料;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撤销申请书及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84期、第169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729期《商标公告》)。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敷胶粘纤维布、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纺织品或塑料制旗、纺织品标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丝绸(布料)、地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热敷胶粘纤维布、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纺织品或塑料制旗、纺织品标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纤维织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纺织纤维织物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热敷胶粘纤维布、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纺织品或塑料制旗、纺织品标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