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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7547号“驰生建设CHI SHE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4:13CONSTRUCTIO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13号
申请人:广东驰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赫莫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7547号“驰生建设CHI SHE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616971号“驰生CHI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爽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