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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2909号“金包银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6: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13号
申请人:漳州市早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2909号“金包银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粿”含义、辞海搜索页面、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含“粿”,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金包银”是闽台地区特色小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金包银粿 商标 漳州市早丰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