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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2886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7:36关于第1262886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嘉信隆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万晟电线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28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73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内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诊断设备”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仪器设备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
2、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
3、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合同签署后补充投标文件-仪器配套CRP试剂明细,及其在申请人OA办公系统管理软件中的审批;
4、与武汉儿童医院签署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配送服务协议;
5、降价函,及降价函在申请人OA办公系统管理软件中的审批及备案。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6、试剂耗材购销协议;
7、仪器购销协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电疗器械;放射医疗设备;理疗设”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内是否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诊断设备”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2合同显示销售的“全自动模块式血液体液分析仪、特定蛋白分析仪”商品为“希森美康”、“普门”品牌,并复审商标品牌,且合同和和清单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综合其显示的投标产品名称及数量和制造商名称及产地,再考虑证据2合同,该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显示的商品为“PA-990pro用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血清淀粉样蛋白A(SAA)质控品”等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降价函显示的商品为“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比色法)”、“电解质定标液”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6缺乏履行证据证明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证据7也缺乏履行证据证明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合同中显示的品牌为“杭州博日”,并非复审商标。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内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诊断设备”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诊断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佰分休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