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106625号“大西热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7: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30号
申请人:三木舜锅炉(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6625号“大西热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80197号“ONISHI 大西锅炉”商标、第38154462号“大西锅炉 ONISHI”商标、第62841669号“大西锅炉 ON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属于恶意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与第26387475号“西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无效宣告裁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并公告,引证商标三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大西热源 商标 三木舜锅炉(江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