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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4578号“汇通天下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7: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秀韦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94578号“汇通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48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山西虹通诚盛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2、销售合同、经销合同及发票;3、产品包装设计图;4、媒体报道情况等。
针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5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薄荷酒、鸡尾酒、白兰地、威士忌酒、酒(饮料)、米酒、清酒、含酒精液体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可知,复审商标已许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4的销售合同、经销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设计图;媒体报道情况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生产、交易、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白酒、烧酒等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