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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89432号“风的季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9: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47号
申请人:义乌市曼城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方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宋广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9489432号“风的季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357974 号“风的季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在阿里旺旺平台威胁申请人下架引证商标相关商品,涉嫌存在恶意,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已有他人开设同名的网络旗舰店。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里旺旺平台聊天记录截图;
2、被申请人名下涉嫌恶意申请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据;
3、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成交记录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一次性消毒湿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第59502710 号“香彩”、第59527699 号“妃森”、第59525300 号“EACHY”、第59504696 号“依来洁”、第59510051 号“奥玛顿”、第59692424 号“拾爱”、第59676330 号“酷易高”等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一次性消毒湿巾;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纸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风的季节”与引证商标“风的季节及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一次性消毒湿巾;消毒湿巾”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香彩”、“妃森”、“EACHY”、“依来洁”、“奥玛顿”、“拾爱”、“酷易高”等商标,与他人在先开设的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风的季节 商标 义乌市曼城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