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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372254号“贵台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0: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耀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72254号“贵台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676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该品牌已经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出库单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向他人销售了茶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