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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01055号“欧迈 OMSS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1: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72号
申请人:天津欧迈环保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1055号“欧迈 OMS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6486号“欧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9323号“欧迈 OU 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25356号“欧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80002号“欧迈 O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85305号“欧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285043号“欧迈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368203号“欧迈特 OMX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677554号“DMS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310885号“M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105635号“M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967643号“麦诺 M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3143号“欧迈 OMS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889516号“欧迈 OMS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2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欧迈”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文字识别部分“欧迈”、引证商标八的构成文字“欧迈斯”、引证商标九的文字识别部分“欧迈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门;钉子;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八、九核定使用的“金属插销;塑钢门窗;暖气片;金属膨胀螺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欧迈 OMSSC 商标 天津欧迈环保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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