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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384号“quant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1:06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384号“quanti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010号重审第0000004836号
申请人:QUANTIUM DIGITAL PTY.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8401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384号“quant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138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8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字13824号行政判决书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但本案中,据查明事实可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0537号“琦力Qua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其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开发服务;为他人汇编和分析数据;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已不存在权利障碍,即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基于上述事实变化重新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636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91906号“Quantium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74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619338号“QuantumStudi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9568号“Quantum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5180号“宽腾投资QUANTUM INVES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分别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755期、第1685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3494号“EAG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36683号“eag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36682号“怡锐eag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分别被我局作出的《核准注册通知书》核准注销,上述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2年9月23日(详见第1821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136号“Navi At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8年11月20日,其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317号“量子Quantum Esthe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2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未满一年。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关于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数据分析、应用分析、精算服务、数据建模和预测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数字应用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磁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quantium”与引证商标一“Quantum”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认为,首先,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在先商标权人的意见。除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为避免当事人通过共存协议的形式规避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共有制度,因而不考虑商标共存协议外,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应当将共存协议作为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重要依据。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者允许在后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通常不宜再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差异,且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书面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与使用,故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被核准注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申请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数据分析、应用分析、精算服务、数据建模和预测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在线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和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用于数据分析、应用分析、精算服务、数据建模和预测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在线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和维护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认为,虽然引证商标十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未满一年。故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健康、幸福感和保健服务,包括健身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第36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倩
王超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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