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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22119号“太太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3:2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90号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广东康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653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第53622119号“太太乐”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第843154、1506180、8640043号“太太乐”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知名商标权益。原异议人请求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为“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调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太太乐”是原异议人中国关联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3.原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恶意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太太乐”商标及他人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宣传册、排行榜、公司简介、网站介绍、商标注册证;
2.荣誉证书、产品包装、品牌信息、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媒体报道;
3.宣传材料、行业标准、研讨会和展览会资料、维权证据、销售证据;
4.市场占有份额资料、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单据、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合作协议、邀请函;
5.经济分析表、销售分布及发票、销售统计资料、报关单及发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工商登记信息;
6.原被异议人企业信息、官网打印件、原被异议人产品电商销售证据、原被异议人及关联主体恶意抢注商标的证据等;
7.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太太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滴管;按摩器械;医用体温计”等。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鸡精(调味品)”商品上的“太太乐”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原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亦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22119号“太太乐”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太太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滴管;按摩器械;医用体温计”等。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鸡精(调味品)”商品上的“太太乐”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原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亦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22119号“太太乐”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太太乐”一词是常见汉语表达,属于公共领域的元素,申请人没有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分属不同行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没有关联。原异议人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网站、百度搜索截图;
2.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企业荣誉证书;
4.产品包装图;
5.商品购销合同及交易发票;
6.广告宣告证据;
7.其他相关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09)商标异字第05612号异议裁定书认定,原异议人的“太太乐”商标在“鸡精(调味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商评字[2020]第000022830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为,在第25046212号“易尚太太乐”商标申请日(2017年6月28日)之前原异议人“太太乐”商标在“鸡精(调味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名下的第30548980号“康祥太太乐”商标、第30548977号“康祥太太乐”商标、第24774233号“太太乐及图”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裁定宣告上述商标无效。
5.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名下共有68件商标,包括第65219009号“CHANDEL”商标、第11603087号“香黛儿 CHONDLER”商标、第39852065号“雅的”商标、第39838310号“YADE”商标、第12636391号“九阳功”商标等与他人“CHANEL”、“雅迪”、“九阳”商标等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根据原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原料、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差甚远,被异议商标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原异议人及关联主体使用“太太乐”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三、查明事实4显示,申请人多次抄袭原异议人“太太乐”商标,申请人理应知晓原异议人商标。结合查明事实4、5,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本案中,原异议人将《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程序性条款引用,此种情况下,该条款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