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006076号“嗨澜嘟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6: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4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海南厨房旺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7006076号“嗨澜嘟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38720号“海澜HEILAN”商标、第19258788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4077664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2、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4、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5、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合同及发票及媒体报道;7、所获荣誉、驰名批复;8、申请人“HLA”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店铺照片;9、2015年-2017年部分“海澜之家”、“HLA”广告合同、发票等;10、杂志、广告照片、媒体报道等宣传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嗨澜嘟邦”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部分“海澜”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嗨澜嘟邦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