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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72111号“喜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6: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74号
申请人:东营谱莱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54272111号“喜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注册了281件毫无关联商标来进行囤积,并且大部分处于“无效”状态,明显无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品牌及人物、中药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市场的混乱,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2、知擎者软件关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分析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喜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