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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50448号“上好果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7: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73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揭阳市旺佳兴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对第58350448号“上好果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7356号“上好佳Oishi及图”商标、第1655280号“上好佳Oishi及图”商标、第7699064号“上好佳”商标、第9196457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好佳”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达驰名,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4、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裁定、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可乐、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上好果园 商标 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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