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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19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0:23
喜之礼及图、第19146712号“宠爱终生CHRASIN及图”商标、第14578713号“十花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作品登记证书、企业媒体报道资料、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菌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喜之礼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