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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64771号“BE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1: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97号
申请人:徐建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4771号“BE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0214号商标、第7850485号商标、第7864564号商标、第4581865号商标、第991722号商标、第476701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间已并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百度百科搜索“耐克”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李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BEID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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