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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27257号“MONAGE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6: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52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摩娜格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50327257号“MONAGE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8366号“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92662号“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016179A号“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011652A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000326A号“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蒙娜丽莎 MONALISA M”系列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及合法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正常的经营需要,而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提交了大量的“MONAGEST”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会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的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3、在先民事判决书;4、申请人品牌的获奖情况;5、申请人“蒙娜丽莎 MONALISA”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6、广告支出审计报告;7、裁定书;8、纳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龙头(管和管道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水龙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九、十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上。
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注册商标曾于2006年10月12日被认定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上述商标进行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系列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MONAGEST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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