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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8521号“FREEL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6: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46号
申请人:沃尔德美星钻石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8521号“FREE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9213号“G8 FREE FLIGHT及图”商标、第28211059号“FREE LIGHTING”商标、第28514729号“FREE SUNLIGHT”商标、第30765182号“福立莱 GFL GREAT FREE LIGHT”商标、第10883773号“自由之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含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FREEL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