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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3706号“昊峰 HAO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46:56关于第67853706号“昊峰 HAO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20号
申请人:北京昊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3706号“昊峰 HAO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98464号“蜀红森 SHU HONG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昊峰 HAOFENG及图 商标 北京昊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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