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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5904号“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47:08Advanced Medicin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17号
申请人:莱萌麦迪森医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搭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5904号“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20161号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8702173号商标、第1447281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撤三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2173号商标、第14472816号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