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33985号“cmP 3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0: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23号
申请人:鑫创企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3985号“cmP 3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6166号“营地DCAMP.及图”商标、第30286563号“营地DCAMP.及图”商标、第30265674号“营地DCAMP.及图”商标、第15959014号“Camp Sports”商标、第57671076号“CMP”商标、第60749258号“CMP”商标、第62674754号“露营实验室Camp Lab”商标、国际注册第1647856号“camptoo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十、十二、十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养宠物栖息箱;木制艺术品”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61952号“Camp FOREVER”商标、第26795505号“Camp FOREVER”商标、第57672582号“CAMP”商标、第62028223号“CAMP及图”商标、第63229007号“CAM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八、十一、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七、十、十二至十四权利状态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72583号“CA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木制或塑料制箱;椅子(座椅);金属家具;搁板置物架;露营家具;野营用家具;折叠椅;露营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其在“木、蜡、石膏或塑料像;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漆器工艺品;玻璃钢工艺品;树脂工艺品;展示板;木制或塑料制招牌;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塑料标签;软木工艺品;树脂小雕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十现均为在“木、蜡、石膏或塑料像;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漆器工艺品;玻璃钢工艺品;树脂工艺品;展示板;木制或塑料制招牌;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塑料标签;软木工艺品;树脂小雕像”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其在“杯;瓷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现为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芳香油扩香盘;梳;制刷原料;牙刷;牙签;化妆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喂料槽;捕虫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养宠物栖息箱;木制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木制或塑料制箱;椅子(座椅);金属家具;搁板置物架;露营家具;野营用家具;折叠椅;露营桌”。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制或塑料制箱;椅子(座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十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十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易被识别为由经设计的拉丁字母组合“cAmP”及数字组合“33”构成,其中“cAmP”可译为“营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制或塑料制箱;椅子(座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座椅;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cmP 33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