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42476号“云吨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1: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33号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2476号“云吨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商品属性,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申请本案的申请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属于任意性商标,将其申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结合申请人的提供的商品特点而命名的,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推广,社会公众根据日常生活中累积的生活经验或者通常的认知水平,能够对商品的功能进行主观上的正确判断,并不会出现致人误解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吨吨”,使用在活鱼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云吨吨 商标 云南云宝达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