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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54775号“NYPD TE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1: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97号
申请人:纽约市市政公司纽约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尼克品牌管理(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45254775号“NYPD T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NYPD”为纽约市警察局的首字母缩写,为国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改字母组合用于商标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纽约警察局具有关联,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中包含“NY”,“NY”为公众知晓的纽约市的简称,被申请人并非来自于该地,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产生误认。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964015号“NYP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具有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NYPD”含义查询结果;2、与“NYPD”有关的报道;3、“NYPD”许可项目的介绍;4、“NYPD”保护记录;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他人品牌介绍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东莞泛洋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领带、手套(服装)、鞋、皮带(服饰用)”商品上。2022年6月2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主体名义变更为尼克品牌管理(东莞)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主体名义东莞泛洋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共三百五十余件商标,尼克品牌管理(东莞)有限公司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9类、第14类、第15类、第27类、第28类、第35类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注册了1090件商标,其中第56531812号“ID ZOOM”商标、第54180365号“NICK INTERNATIONAL”商标、第57816634号“PITTI UOMO”商标、第57461768号“SARAH MCQUEEN”商标等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且我局在相关异议决定中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NYPD TEAM”完整包含引证商标“NYPD”,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如经审理查明3中所述,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一千多件商标,其中数件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相关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未答辩并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使用的需要,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字典词条、媒体宣传报道、搜索引擎显示信息可以证明“NYPD”为纽约市警察局的缩写,为国内相关公众所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将该字母组合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该商标与纽约警察局等公权力机关具有关联,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之禁止情形。
四、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NYPD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