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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7825号“天地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1: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23号
申请人: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7825号“天地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1203号“天地荣”商标、第15204685号“天地融智”商标、第16530046号“太极迷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含义、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信号发射器”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天地融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