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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64356号“罗瓦莱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3: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15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通圣迪娜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34864356号“罗瓦莱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702004号“罗莱”商标、第24579049号“罗莱”商标、第24726312号“罗莱生活”商标、第3911441号“罗莱家纺LUO LAI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五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处于同一行业,其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此外,还申请注册“九天小水星”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资料;
2、部分罗莱荣誉证书;
3、有关领导视察资料;
4、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5、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
6、产品检验报告;
7、销售合同、发票及数据统计;
8、广告宣传材料;
9、罗莱工商维权决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判决书;
10、被申请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列表;
11、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罗瓦莱舞 商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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