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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53749号“这里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5: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50号
申请人:北京博远创华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日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吴宗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32453749号“这里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120525号“那里.国际家居及图”商标、第7195421号“那里家居 NaLi.Furniture及图”商标、第20120372号“那里.国际家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那里家居”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同,其是在对申请人“那里家居”应知和明知的背景下,复制、摹仿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和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2、特许经营授权书及经销商专卖店信息;3、招商合同及店铺租金、物业管理费交款凭证;4、外观专利证书;5、家具产品效果图展示;6、门店及产品展示;7、家具产品买卖合同及交款凭证;8、网站和视频报道截图;9、申请人维权证明;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1、纸板加工定制合同及包装图片;12、在先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处于诉讼程序中,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本案。被申请人在商标网查询得知有类似商标已共存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之需,不存在任何恶意。被申请人是诚实合法经营者,争议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在实际中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无法证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恳请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在先案件裁决书、引证商标一、三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吴宗俊于2018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2023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深圳日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深圳日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承继声明,由其参加后续的无效宣告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前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原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那里”、“这里家居”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广泛,已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需要,其中还包含了“那里”、“这里家居”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原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商标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亦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原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这里”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那里”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形成对应关系,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争议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那里家居”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这里优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