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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2560号“医知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49号
申请人:北京国知慧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2560号“医知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整体作为一个臆造词汇被识别,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时常知名度,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创作说明、宣讲活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公众号、办公场所logo、宣传彩页、申请人与医院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医知桥”,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医知桥 商标 北京国知慧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