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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77935号“心淡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5: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81号
申请人: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郓城县秋满园果蔬种植家庭农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对第47577935号“心淡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493399号“心悠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71788号“心悠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75612号“心悠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撒)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和不正当性,争议商标的存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知名度和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若投入使用,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子母公司关系证明;3、申请人使用证据;4、所获荣誉;5、酒类产品图;6、线上销售链接、消费者评价截图;7、广告宣传合同、发票;8、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樱桃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果酒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心悠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此项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心淡然 商标 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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