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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30183号“伊好家 YIHO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6: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07号
申请人:伊好(海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4230183号“伊好家 YIHO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意图,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使用为目的注册的,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流动图书馆;玩具出租;动物训练”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伊好家 YIHO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