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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86581号“亿嗨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6: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90号
申请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凡进纳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亿家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42986581号“亿嗨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166081号“自嗨锅”商标、第28149844号“自嗨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相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具有抄袭、摹仿的故意,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在先类似案件裁定、申请人天猫店面截图、媒体报道、宣传推广合同公证件、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亿嗨锅”是被申请人独创商标,是“亿家红”品牌分支,并非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未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专用权,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荣誉证明;2、“亿家红”系列产品照片;3、糖酒食品交易会宣传材料;4、“亿家红 炸了锅”商标注册信息;5、异议决定;6、被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域名备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面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亿嗨锅”与引证商标一、二“自嗨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调味酱汁;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调味料;方便米饭”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自嗨锅”商标在先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少量产品包装图片体现了“亿家红 亿嗨锅”标识,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亿嗨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