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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30451号“诺兰轩 NUOLANX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7:52关于第38130451号“诺兰轩 NUOLANXU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68号
申请人:甄微微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泉州探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38130451号“诺兰轩 NUOLANX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事的是财务等相关企业管理方面的服务项目,通过线上搜索被申请人名称,没有关于被申请人的企业经营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极有可能是一家空壳公司。被申请人名义下将近有100件商标,涉及几乎全45类的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名称不同,注册申请的时间也比较集中,所注册申请的商品服务所述商业之间没有关联性,已经严重超出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所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被申请人和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线上搜索被申请人名称结果截图;被申请人名义下商标信息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在第20类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家具、枕头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1日的第169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5月20日。
二、被申请人泉州探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餐饮管理(不含餐饮经营);服装批发;散装食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用具批发;日用杂货批发;灯具、装饰品批发;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及收藏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家具零售”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6、7、9、10、11、14、15、19、20、21、24、25、28、29、30、31、32、33、35、40、41、43、45类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97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由审理查明二可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为200万元。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97件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多与其经营范围相关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诺兰轩 NUOLANXUAN 商标 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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