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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86090号“INNO-LIN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8: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高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申请人因第14186090号“INNO-LIN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90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高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系统安装服务合同及发票、二维码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商品电子标签”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二维码门禁读卡头产品照片;
2、2019年合同: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020年合同: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配电柜上的电子标签;
5、2020年合同:上海卓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永峻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电子标签;遥控装置”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商品电子标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缺乏关联性,证据4为单方自制证据,以上证据我局均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INNO-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