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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28009号“恋上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21: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33号
申请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广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孔庆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36628009号“恋上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顾家”商标随着申请人的发展及在行业内形成稳定的市场销售关系,在省内外多地已具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352523号“顾家 GUJIA”商标、第4456115、27884848A号“顾家 Guj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系列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顾家”相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较多商标,并多次抄袭摹仿“顾家”引证商标及其他知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产品图片;
3、顾家GUJIA品牌产品技术研发及分销系统技术服务的投入;
4、产品检验报告;
5、展销、交易概况;
6、广告宣传材料;
7、所获荣誉及其他资质证书;
8、维权材料;
9、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顾家”字号;
10、被申请人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带有“顾家”字样的标识已经成功注册。争议商标是答辩人依据自身实际经营及设计理念独立创作的标识,不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且申请人并未提交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已经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使用、宣传证据,更未提交任何申请人字号利益造成损害的证据。答辩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恶意囤积商标,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答辩人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理应被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9年12月27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炉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近似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冰箱;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照明器;冰箱;抽水马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恋上顾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三十余枚商标,其中“欧尚好太太”、“华爱康”、“田雅迪”、“恋上雅迪”等均为与他人较高显著性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恋上顾家 商标 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