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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6851号“椰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21: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伟浩
申请人因第3436851号“椰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3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冰茶;糕点”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3436851号第30类“椰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是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是享誉中国的饮料类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消费者广为周知、高度认知的企业。“椰树”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椰树”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保护“椰树”品牌所采取的防御性注册。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咖啡;冰茶;糕点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申请人关联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
3、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列表;
4、“椰树”驰名商标认定证明;
5、“椰树”宣传使用证明;
6、“椰树”系列产品荣誉及报道;
7、申请人注册、“椰椰”、“椰树”系列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豆浆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16日至2022年03月1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咖啡;冰茶;糕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2、3、7仅能证明商标的注册情况及企业相关情况,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4-6仅能证明申请人其他商标“椰树”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其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在无第三方及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椰椰”在复审咖啡;冰茶;糕点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为: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申请人称复审商标为防御性注册商标,但该理由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咖啡;冰茶;糕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椰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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