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708652号“醉隐溪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27: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68号
申请人:隐溪(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吉郦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3708652号“醉隐溪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401724号“隐溪”商标、第21289888号“隐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字号“隐溪”,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股东与申请人经营地点同在上海,且被申请人为酒店管理服务类公司,名下仅有2件商标,均为“醉隐溪宿”,可表明被申请人极有可能知晓同行业内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隐溪”,有恶意傍名牌、搭便车之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关系,“隐溪”显著性极强,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隐溪”、“隐溪茶馆”的搜索结果、报道;
3、申请人店铺信息、评价、发票;
4、维权资料;
5、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6、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醉隐溪宿”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隐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醉隐溪宿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1137544号“美溪移动 MEIXI MOBI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